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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不得干涉黄昏恋 干涉黄昏恋属于方法

来源: 时间:2017-05-16 编辑: 手机版

  “常回家看看”给老年人精神慰藉、子女不得干涉“黄昏恋”、拒绝年轻人“啃老”,老年人享受免费乘坐市内公交汽车……这些话题在日常生活中总被人提起,如今被写入《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中。5月11日,云南省政府法制办在官网发布了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常回家看看: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

  修订草案拟规定,赡养人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给予精神上的慰藉,营造和睦关爱的家庭氛围,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以电话、网络、书信等方式问候老年人。

  赡养人或家庭成员应当经常探(看)望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对连续三个月以上未探(看)望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可以向赡养人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提出建议,督促其前往探(看)望。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子女不得干涉“黄昏恋” 老年人可做婚前财产公证】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修订草案拟规定,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及再婚后的家庭生活。赡养人不得因老年人离婚、再婚而索取、隐匿、扣押老年人的合法财产或者有关证件,不得限制老年人的合法居住权利。

  再婚老年人可以对婚前个人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权属及处分进行书面约定或者公证。发生纠纷时,依照约定或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拒绝“啃老” 不得侵占老年人房产】

  近年来,“啃老”事件屡被曝光。修订草案拟拟明确,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违背老年人意愿,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吞、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物;不得骗取、窃取或者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

  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借用老年人房屋的,到约定归还期限应当及时归还。不得延迟归还房屋或者侵占老年人的房产,不得擅自改变其产权关系。居住在老年人自有住房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老年人不同意其继续居住的,应当及时迁出。拒不迁出的,老年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其迁出。老年人与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共同出资购买的住房,老年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房屋所有权和居住权。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出资购买老年人承租或者居住的唯一住房,老年人有权继续居住,不得拒绝或者强制其迁出。

  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办理老年人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时,老年人不能到场的,应当查验老年人的亲笔签名或者老年人同意转移产权的公证材料。征收老年人享有份额的住房,征收单位应当将补偿费用按份额支付给老年人。

  【独生子每年10天带薪休假护理住院的老年人】

  修订草案拟对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人作出具体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老年人发放特别扶助金,并将符合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条件的老年人纳入扶助范围。政府投资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收住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老年人。

  独生子女的父母年满六十周岁,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十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制度时,对符合条件且成员为老年人的家庭户优先安排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无子女老年人家庭,应当优先配租廉租住房。县级人民政府在实施农村危旧房屋改造时,应当优先安排经济困难、家庭成员均为老年人且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家庭进行改造。

  【优惠优待 70岁以上老年人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

  老年人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在全省范围内享受进入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园、旅游景点等旅游景区享受头道门票半价优惠,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等;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免费乘坐市内轨道交通工具等;

  八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需要陪护进入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园、旅游景点等旅游景区的,可以有一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给予保健补助;一百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颁发《百岁寿星荣誉证》,给予长寿补助;当地卫生计生部门每半年为其免费体检一次。

  据悉,省民政厅起草的《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已经上网公布,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可于2017年6月12日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省政府法制办。

  盘点中国黄昏恋的四大硬伤

  在中国有这样一群老人,他们因丧偶孤独,在寻找老伴的程中,往往会遭遇子女反对、财产纠纷、遭人闲话、伴而不婚等现象,面对种种障碍,谁来呵护“夕阳红”?

  一、子女为什么会反对丧偶的年迈父(母)再婚?

  情感角度:虽然说中国向来是‘疼小不疼老’,但是,当丧偶的父或母再婚时,子女会有这样一种抽离:父或母将和新结交的老板的子女分享自己应有的父爱或母爱,内心会衍生出一种不爽。对于子女而言,此刻更多的是考虑自己的感受,就像将老人圈养在自己家中,但又会因为自己子女的存在,对丧偶父亲或母亲给予应有的关怀。事实上,人老了也应该有获取爱情的权利,否则会在孤独中迅速变老,为此,作为子女,不应该活的太自私,如果能设身处地的考虑一下老人的感受,并尊重他们黄昏恋的决定。

  现实角度:特别是对于名下有房产以及有退休工资的老人,一旦续弦,对于子女来说,在物质上将是显而易见的损失,更多时候,子女阻止老人黄昏恋与爱情无关,与金钱有染。中国父母,其实在子女身上已经投资很多,面对接下来不多的日子,作为子女,为什么就不能让父母开心的度过以后的日子,难道非要周扒皮似的抽光老人最后的利用价值?作为子女,父母能从黄昏恋中找到幸福、快乐并健康的活着,难道不真是子女最大的福气?为此,子女千万别因为物质,扼杀老人的幸福以及你们自己的福气。

  二、涉及黄昏恋的老人该如何规避财产纠纷?

  情感角度:通常黄昏恋持续的时间是短暂的,也就是说,在这之前,丧偶老人和子女的感情是最深厚的,但是往往会因为财产问题,最终让黄昏恋变成双方子女为争夺财产的‘刑场’,介于更多因黄昏恋带来的社会纠纷,给出的建议是,在黄昏恋出现之前,老人们都应该将自己的不动产对自己的亲生子女进行分割,而工资留给和黄昏恋人的日常费用。还有一些丧偶老人,因为有房产,但没有退休工资,这部分老人,可以在黄昏恋前,给自己签好协议,根据子女的孝顺程度决定房产的分割。

  现实角度:对于子女来说,确实很难接受半路杀出的父亲或母亲的老来伴和自己享有分割父亲或母亲财产的权利,但是纵观那些因父母财产而脸红脖子粗的子女,通常都是对老人不孝敬,却又惦记老人财产的人们,尽管说,从法律上,这些人有继承老人财产的权利,但从情感角度考量,这些人确实不配。给出的建议是,作为子女,一定要先学会赡养老人,再去惦记老人的财产,否则,老人一旦伤心,将财产给予别人,只能说这是不孝敬老人的惩罚。

  三、为什么黄昏恋总能激发周围的人说闲话?

  情感角度:总有人认为,人老了就应该‘安分’,甚至世俗中认为人老了,就已经没有爱的权利,事实上,这都是世俗给予老人的偏见,事实上,爱人之所以又称之为‘老伴’,就已经彰显了‘伴’对于老人的特殊意义,事实上,老人是最孤独、最需要关心的群体,面对子女工作的忙碌,面对子女将更多精力放在自己子女身上的现实,也或许‘老伴’的意义就非常重大,为此,社会舆论不应该对黄昏恋持反对态度,而是要给他们充分的支撑。

  现实角度:追爱是人类的一种本能,任何人都不愿意在孤独中老去、死去,黄昏恋不是‘花心’,不是对前任妻子或丈夫的‘亵渎’,只是老人们追求自己幸福的一种常态生活方式,为此,说闲话的人才是居心叵测。任何爱情的结合都有所图,既然年轻人的婚姻都充斥着物质,为什么不能让黄昏恋有物质成分的存在?

  四、我国黄昏恋多数处于伴而不婚状态的根源何在?

  情感角度:在我国,很多黄昏梁都呈现这样的结局,即‘同居不领证’,在彼此去世后,各陪葬之前的爱人。个人觉得,各自陪葬之前的爱人是行得通的,但是,并不能因此,而让黄昏恋处于不合法的尴尬。因为黄昏恋也只是很多爱情表现形式中的一种,既然更多人恋爱都需要一个结婚的名分,为什么到了老人这里,这种最原始的需求就要被剥夺?

  现实角度:任何事情都会找出最合理的解决方式,事实上,涉及黄昏恋的老人并不是不想把这段爱情合法化,而是生活中有很多因素在给予阻止,为此,‘同居不领证’便成为中国黄昏恋的常态,个人觉得,这对于黄昏恋中相对社会地位或物质基础较弱的一方是很不公平的。为此,当涉及黄昏恋时,双方老人的赡养问题、财产分割问题以及去世后安葬问题都应该摆在台面上进行透明的讨论,而不是糊里糊涂的就两个有感情的老人就凑合在一起。

  关爱‘空巢老人’,挺‘黄昏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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